央广网南宁3月2日消息(记者罗兰 通讯员彭广明)2月27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消费者以购买进口车厘子的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庭审现场(央广网发 彭广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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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23年1月11日,原告朱某在被告南宁市某水果经营部购买了车厘子10箱,共支付了价款5500元,后原告朱某以所购的车厘子外包装为全外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诉至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销售者南宁市某水果经营部和经营者黄某共同承担其价款损失5500元并承担十倍赔偿5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批涉案车厘子产品产地为智利并有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手续,但外包装为全外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
结合案件查明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产品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而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做出强制性规定。故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未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目前也无证据显示涉案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形。因此,原告诉请十倍惩罚性赔偿(即55000元),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兴宁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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